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拥有特殊权力的人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的身体或精神施以打击或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它不是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享有特殊的权力和地位,而遭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经济和生活上对施暴者有较强的依赖性,他们多数是儿童、妇女和老人。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依法建立的、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侵害的对象则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施暴者的侵害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少给或不给饭吃等。
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了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破坏了和睦文明的家庭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