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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无论如何,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而不是销售者自身故意违反使用规则造成损害的。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必须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者必须履行下列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必须履行下列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15条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储运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产品的储运者必须履行和承担下列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产品的承储、承运、装卸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承储、承运者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损伤,承储、承运、装卸者应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